(2016)闽072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民初99号原告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燎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素芳(特别代理),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世正,董事长。原告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志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素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发生油漆贸易买卖关系。2015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33375元,并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陆续支付了103375元,尚欠30000元未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罚息利率算至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长期向原告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油漆,双方买卖行为均无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以交易习惯进行。2015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油漆货款壹拾叁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正,到4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人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薛世正签名,2015年4月11日”。《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货款103375元,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欠货款30000元支付。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6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1%。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一份等证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油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以交易习惯进行。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有其提供的《欠条》为证,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欠款103375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未支付,显属违约,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催告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依法有据。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诉求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1%上浮30%,从2016年1月5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福建森华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心怡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