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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学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晓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敏,张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敏,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党睦社区***号。被执行人张晓林,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池头村*组。王学敏申请执行张晓林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晓林应按调解书主文第三项要求,支付申请人20000元补偿款、2015年度抚养费3900元、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1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晓林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