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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317号原告顾某,男,农民。被告宋某某,女,农民。原告顾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送达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因被告宋某某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顾某虽提供了被告宋某某的送达地址,但被告不在该处居住,原告既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又不交纳告费,法院无法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顾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