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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许洪根与闻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根,闻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9号原告许洪根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被告闻忠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闻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洪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严月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