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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利军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789号罪犯杨利军,别名:杨二蛋,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利军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2017年8月29日止)。于2014年8月8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利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杨利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利军在焦作市嘉隆国际小区门口因故将被害人王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4月4日晚,被告人杨利军伙同他人在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住所内将被害人马某某限制自由并实施殴打。2013年4月20日左右被害人马某逃脱。同时认定被告人杨利军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利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受监狱表扬3次,2015年12月立功2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立功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利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利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