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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海盐永固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忠良、张家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永固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陆忠良,张家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347-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永固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陆忠良。被执行人张家观。本院在执行海盐永固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忠良、张家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忠良、张家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9268.6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19268.6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3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