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支行、陈细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支行,陈细霞,彭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戴晓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细霞,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彭向阳,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细霞、彭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细霞、彭向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细霞、彭向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细霞、彭向阳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14484.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