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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速伟承诉周丽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丽清,速伟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清,女,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云,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速伟丞,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丽清与被上诉人速伟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后,周丽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丽清的委托代理人吴云,被上诉人速伟丞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荆 燕审 判 员  方明慧代理审判员  王惠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