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XX与葛洪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葛洪旺,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洪旺,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葛洪旺、被上诉人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5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XX送达了开庭传票,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043元、公告费260元,由葛洪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043元,由XX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