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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XX与葛洪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葛洪旺,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洪旺,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葛洪旺、被上诉人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5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XX送达了开庭传票,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043元、公告费260元,由葛洪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043元,由XX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