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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传英、陈广宇等与王加顺、张如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英,陈广宇,陈文宇,张桂芝,孙宗兴,全传超,王加顺,张如娟,王怀富,雷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825号原告李传英,个体户。原告陈广宇。原告陈文宇。原告张桂芝。原告孙宗兴,个体户。原告全传超,个体户。被告王加顺,个体户。被告张如娟,个体户。被告王怀富,个体户。被告雷永,成年。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传英、陈广宇、陈文宇、张桂芝、孙宗兴、全传超与被告王加顺、张如娟、王怀富、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英、陈广宇、陈文宇、张桂芝、孙��兴、全传超以与被告王加顺、张如娟、王怀富、雷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英、陈广宇、陈文宇、张桂芝、孙宗兴、全传超撤回对被告王加顺、张如娟、王怀富、雷永的起诉。案件受理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春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