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3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文黎明与被告李清清、刘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黎明,李清清,刘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633-1号原告文黎明,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清清,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微,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黎明与被告李清清、刘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76元,由原告文黎明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蒲彦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