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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祁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2015年8月1日因强奸一案被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刘某某,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祁检刑诉字(2015)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学义、代理检察员马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毛某某在黄藏寺村刺沟附近草山上一起放牧,通过聊天后被告人毛某某感觉有机可乘,遂走进被害人放牧休息的土窑洞中,在简短交谈后,乘四周无人,被告人毛某某将杨某某强行压在身下欲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强行亲了杨某某颈部,并解开了自己的裤带,强行脱被害人的裤子欲实施侵害时被害人杨某某极力反抗,此时恰好被被害人父母亲发现并予以制止,被告人毛某某未能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已构成强奸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属未遂犯,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关系暧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毛某某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毛某某辩称,自己与被害人以前关系亲密,发生过性关系,此次准备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自己便放弃了,被赶来的被害人父母亲抓住,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毛某某在黄藏寺村刺沟附近草山上一起放牧,后二人到被害人放牧休息的土窑洞中,被告人毛某某将杨某某强行压在身下欲发生性关系,强行脱被害人的裤子欲实施侵害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和拒绝,被告人起身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父母亲发现予以制止后控制,后被公安干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祁公刑(鉴)字(2015)字054号祁连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聊天提取照片、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毛某某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毛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和法庭供述中均称其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和拒绝,自动放弃犯罪,供述一直稳定一致。而被害人对案件情节的陈述、被害人父母亲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证据不足。被告人毛某某辩解其自动放弃犯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毛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为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人民陪审员  马成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童春花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