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段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段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衣池山,莱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段某乙,女。被告段某丙,女。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段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段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