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湖南融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娴芝、邓河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融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娴芝,邓河,唐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1-1号原告湖南融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43号5栋105房。法定代表人朱瑜。委托代理人唐纯海,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娴芝。被告邓河。被告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融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宋娴芝、邓河、唐军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融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军的起诉。审 判 长 何红辉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