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8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邹洪屏与龙本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洪屏,龙本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邹洪屏,男,1960年5月8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龙本吉,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苗族。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锦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龙本吉应于2012年2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邹洪屏借款18万元,逾期则自2012年2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因被执行人龙本吉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洪屏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因此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但被执行人龙本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至今未偿还申请执行邹洪屏的借款和利息。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邹洪屏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龙本吉目前在锦屏县林业局有月退休费。因付小平、付正江、向南坤、黄光屏等与龙本吉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裁定自2011年12月起每月扣留了龙本吉的退休费2500.00元,2014年10月起每月扣留2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龙本吉在锦屏县林业局的退休工资每月陆佰元整,扣留时间自2016年2月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裁定每月扣留贰仟伍佰元和贰仟叁佰元保持不变,继续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光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龙清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