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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2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丁胜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胜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52号罪犯丁胜利,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3年10月30日入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2003)郑刑初字第6号裁定,以抢劫罪,判处丁胜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7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判处丁胜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9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2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刑执字第135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9月26日我院(2008)汴刑执字第1562号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月20日我院(2011)汴刑执字第294号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2月16日我院(2012)汴刑执字第1631号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胜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3月26日至7月13日,丁胜利伙同他人分别在郑州市京广南路、潘张街、六十二中附近、邱寨西街等地,持菜刀、自制手枪等工具,采取跺门入户、捆绑殴打、刀砍、开枪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5起,抢劫现金23308.70元。该犯参与抢劫4起,其中持枪抢劫3起,入户抢劫1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42元。该犯系主犯。罪犯丁胜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丁胜利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胜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胜利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