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兴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成都文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兴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文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成都市兴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昭忠祠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荣,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文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楼段**号东方广场*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尤泽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市兴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文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市兴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兴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287.5,减半收取120143.75元,由原告成都市兴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王 果人民陪审员 吴宇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晓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