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白光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91号罪犯白光琦,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1月31日入狱。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光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55000元。原审被告人白光琦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3)汴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光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白光琦伙同他人抢劫1次,抢劫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参与抢夺8次,价值18315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光琦系主犯。罚金55000元未履行。罪犯白光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白光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光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