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屹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屹立,方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75-2号原告:王屹立,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方崇明,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屹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屹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屹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退还原告王屹立。代理审判员 朱凤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