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薛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苗文章与张俊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文章,张俊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苗文章。被执行人:张俊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文章与被执行人张俊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苗文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自行和解,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苗文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薛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