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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新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新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84号罪犯杨新刚,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杨新刚不服,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宝刑一终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15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延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杨新刚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新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新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罪犯杨新刚在服刑期间,向原审判法院缴纳罚金8000元。该罪犯属毒品犯罪罪犯。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新刚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减刑既有从严情形又有从宽情节,相互予以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新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已交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