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76号罪犯李恒卫,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泾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李恒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5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7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恒卫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恒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6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恒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6个积极,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恒卫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恒卫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减刑后刑罚执行至2016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51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