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90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