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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90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