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罪犯季富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富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43号罪犯季富余,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锡伯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瓦刑初重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季富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季富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季富余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季富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富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