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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何全辉与吴媛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全辉,吴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何全辉。被执行人吴媛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6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媛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媛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60,434.60元,执行费80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媛媛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媛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24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