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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664号被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1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郭普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法定代表人郭荣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昊天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陈硕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宗林,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昕,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