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收到上诉人马某撤回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马某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玲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海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