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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舟山隆佳贸易有限公司、虞邦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舟山隆佳贸易有限公司,虞邦均,刘梅芳,杨幼珠,叶晋春,虞佳尔,徐善富,虞虹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牛南洁,系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舟山隆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虞佳尔,系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虞邦均。被执行人刘梅芳。被执行人杨幼珠。被执行人叶晋春。被执行人虞佳尔。被执行人徐善富。被执行人虞虹洁,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舟山隆佳贸易有限公司、虞邦均、刘梅芳、杨幼珠、叶晋春、虞佳尔、徐善富、虞虹洁(2016)浙0902执138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抵押财产正在处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