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建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36号罪犯吴建峰,男。曾因犯滥伐树木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泰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建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另两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512.2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做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1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8月3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9月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吴建峰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吴建峰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吴建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建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2013年11月29日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取得考核分118.5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及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七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