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7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