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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郝喜小申请执行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喜小,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9-2号申请执行人郝喜小,又名郝喜,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达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韩永文,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茜,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文。申请执行人郝喜小与被执行人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3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林业局所有的工程款(此款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被执行人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现因需提��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林业局的工程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蔺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