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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佃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佃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53号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70号附1号附25号324室,组织机构代码20282875-4。法定代表人余相伦,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洪波,男,汉族,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舒雯,女,汉族,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佃奎,男,194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佃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