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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淮法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卫东、徐桂武等与淮安凯华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东,徐桂武,王贵言,淮安凯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淮法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朱卫东。原告徐桂武。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单宝海,淮安市淮安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贵言。委托代理人王培亮。被告淮安凯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新兴街。法人代表陈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高,淮安市淮安区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东、徐桂武、王贵言与被告淮安凯华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卫东、徐桂武、王贵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东、徐桂武、王贵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3528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卫东、徐桂武、王贵言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虹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