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等与戴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戴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83号原��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生。原告李某,女,1970年生。被告戴某某,男1963年生。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李某诉被告戴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李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中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