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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等与戴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戴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83号原��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生。原告李某,女,1970年生。被告戴某某,男1963年生。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李某诉被告戴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李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中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