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508西。法定代表人刘正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强。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徐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度至2015年度物业费合计16092元及公摊水电费2331元,以上共计184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建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常熟国际贸易中心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常熟国际贸易中心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写明业主委员会将常熟国际贸易中心及停车场委托物业公司实行物业服务。约定: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常熟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类型商业物业坐落位置常熟市黄河路12号……第五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代收代付及分块包干制方式:1、会议室管理收费……2、小区物业服务小区物业服务是指除停车场管理以外的小区公共区域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照明管理、水电设施运行、水电监控等管道养护维修、消防设施运行、电梯运行、A、B座大厅大理石定期保养、小区监控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等等。该物业费用采用包干制,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52元;地下室食堂部分按建筑面积减半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即按食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76元……第九条除公共能耗水电费或业主单元能耗由物业公司按分摊读数或单元读数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外,物业服务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计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半年的每一个月内的30日前向物业公司交纳半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一加收渍纳金。第十条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收费标准的100%交纳,公共能耗水电费以实际发生额按业主单元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另查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幢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朱建强,建筑面积为126.98平方米。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户籍资料、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物业服务合同、常熟市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催款通知、欠款明细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常熟国际贸易中心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常熟国际贸易中心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及常熟国际贸易中心的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应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现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度至2015年度物业费合计16092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公摊水电费2331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碍难支持。被告朱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合计1609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60元,由原告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元,由被告朱建强负担90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陆文洪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季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