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朱明和与单元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被执行人单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单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单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账号上的现金12057.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葛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