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柏传勇与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传勇,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柏传勇,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辉,总经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柏传勇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0元(其中,加班费3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