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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强、刘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强,刘秀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31号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祁州大路146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强。被告刘秀芳,系被告王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强、刘秀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王强、刘秀芳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王强、刘秀芳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计水审判员  董晓春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