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2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学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