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2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学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