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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梁于林与潘建文、潘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于林,潘建文,潘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766号原告:梁于林。委托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建文。被告:潘道斌。委托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于林与被告潘建文、潘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于林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于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实收21774元(预收24288元),由原告梁于林负担10887元。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