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雪松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松,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赵雪松,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周付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军,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松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李军,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雪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刘琳波陪审员 乔卿俊二○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