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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株洲鑫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株洲鑫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号东都大厦1110室。法定代表人周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武斌,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鑫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沈家巷。法定代表人熊显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李冬梅,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鑫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419元,减半收取33209.5元,由原告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振宁审 判 员  蒋坤学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