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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56号原告司某某,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吴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诸文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