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檀德宏与滕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德宏,滕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檀德宏,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滕宏林,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檀德宏与滕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做出的(2014)浦桥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滕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檀德宏114427.12元;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884元,由被告滕宏林负担2019元。因被执行人滕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檀德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滕宏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土地登记。被执行人滕宏林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滕宏林司法拘留,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5346.12元。现申请执行人檀德宏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15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电话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滕宏林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滕宏林司法拘留,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5346.12元。现申请执行人檀德宏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15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惠震亚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米庆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