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2民督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韩志前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志前,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2622民督30号申请人:韩志前,男,汉族,1979年8月8日生,贵州省平塘县村民,住贵州省平塘县。被申请人: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黄平县新州镇第一集贸市场后面。法定代表人:粟泽全,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韩志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自己作为被申请人聘请的员工,要求被申请人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共计72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志前的工资柒拾贰万圆整(¥720000.00元)并承担申请费3667.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本支付令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袁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