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7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潘正富、原告王宏与任卫江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富,王宏,任卫江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557号原告潘正富,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王宏,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平,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特别授权。被告任卫江,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潘正富、原告王宏与被告任卫江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潘正富、原告王宏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潘正富、原告王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正富、原告王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正富、原告王宏承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