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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公司与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公司,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9号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法定代表人何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叶灿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用自己位于荆门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用自己位于荆门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雪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