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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33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冯某某,男,2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占审 判 员  郝冰洋人民陪审员  杨振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殷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