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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孙会春与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春,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225号申请执行人孙会春。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会春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会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