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何永忠与叶春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忠,叶春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号原告:何永忠。被告:叶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忠诉被告叶春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19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永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双 搜索“”